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
第三條 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采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建立誠信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 誠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 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一)證券業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