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2〕6號,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9次會議、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9次會議、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人員;
(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人員。
第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