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徑。我會一直高度重視上市公司回報股東,鼓勵、引導上市公司為股東創造價值,完善和切實履行分紅分配政策。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利潤分配屬于上市公司自主決策事項。我會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缺乏持續性的長期制度安排,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從我國國情出發,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治的基礎上,不斷鼓勵、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清晰、透明的現金分紅政策和科學的決策機制,提高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資者決策,倡導回報投資者的股權文化。
問:中國證監會在推動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方面采取了哪些舉措?
答:上市公司隨著其成長、發展,理應給予股東投資回報?;谶@個理念,我會對上市公司分紅問題一直十分重視,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1.建立健全與融資需求相掛鉤的引導現金分紅制度。2001年3月,我會發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強調上市公司要重視對股東的回報,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紅派息,且董事會對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釋的,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對此重點關注并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2004年,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2006年和2008年,我會分別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和《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7號),細化了現金分紅的引導措施。
2.提高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通過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關于利潤分配的相關信息。2004年,為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我會出臺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同時,在我會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年報準則中,也要求上市公司應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對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理由,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3.適應市場形勢變化,進一步引導、強化上市公司持續回報股東的機制建設。2008年10月,我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7號),一是從制度上著手,要求公司不斷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引導公司建立持續、透明的現金分紅政策;二是允許上市公司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不經審計即可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以降低分紅成本。此外,為防止上市公司過度現金分紅,我會還要求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在制訂分配方案時應結合公司股本規模、發展前景、投資安排、利潤增長狀況、現金流量情況等因素制訂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和利益最優化原則的利潤分配方案。
問:近三年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及特點如何?
答:從我會對近三年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的分析看,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近三年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數的比例、平均每股現金分紅金額均呈上升趨勢,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金額占當年實現凈利潤的比例呈下降趨勢。根據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數據統計,2008年至2010年,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家數分別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數的比例分別為52%、55%和61%;現金分紅金額分別為3423億元、3890億元和5006億元;平均每股現金分紅金額分別為0.08元、0.09元和0.13元。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額占當年所有上市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總額的比例2008至2010年分別為41.69%、35.85%和30.09%。
二是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行業集中度較高。按我會一級行業標準劃分,2008年至2010年實施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險業和采掘業兩大行業公司分紅金額平均占比分別為50%和22%,合計占比為71.52%,而這些公司同期實現的凈利潤占近三年上市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的占比為69.24%。
三是大型藍籌公司成為現金分紅的中堅力量。2008年至2010年現金分紅金額超過10億元以上的公司分別為39家、38家和53家,占同期上市公司總家數的比例約為2%,而其分配的現金股利占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總金額的比例約為80%,現金分紅金額占對應的凈利潤的比例也高于全部公司整體水平,在資本市場中初步形成了一個現金分紅水平相對較高的群體。以代表大型藍籌公司的滬深300指數成份股為例,2010年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占上述公司家數比例為86%,現金分紅金額占上述公司實現凈利潤的比例為30.5%。
問:目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還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
答:長期以來,資本市場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進現金分紅的約束機制及股權文化,同時現有公司自治體系下政策規定的效力具有局限性。這使得推動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現金分紅意識存在幾方面困難,具體為:
一是少數公司對投資者的回報意識不強,而機構投資者及社會公眾股東對公司現金分紅的決策參與普遍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制衡。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分紅政策不明確,不清晰,現金分紅不透明,缺乏連續性和可預期性。公司內部關于分紅的決策機制不健全,分紅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由經營層及大股東直接決定,在決策過程中隨意性較大,未將分紅政策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相結合,由此導致分紅金額波動性大、突擊分紅或者多年連續不分紅等現象,不利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預期。
三是現金分紅政策落實不平衡。少數公司累計凈利潤為正數但多年不進行現金分紅,且資金利用效率不高,對資本市場整體形象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部分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上市不久就進行高比例現金分紅,分紅金額有的超過當年凈利潤,也引起了市場的高度關注。